•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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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价款
李国民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件信息】

邱克伟与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农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7日,原丽水市莲都区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位于莲都区碧湖镇下叶村、红圩村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二标段工程承包给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与之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邱克伟,双方于2016年12月5日补签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约定原告邱克伟需向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250000元的管理费,并承担税金。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验收。

2016年12月5日原告邱克伟与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签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原告邱克伟需向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250000元的管理费,并承担税金。因此,作为接受转包的原告邱克伟在案涉工程中从转包人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获得的工程价款为:3533578元-250000元(管理费)-(3533578元-3533578元/1.03)(税金)=3180658.25元。故扣除案外人叶移青已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农业局、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获得的工程款931304.87元(529000元+402304.87元),及原告自认已收到的工程款850940元后,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1398413.38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

【法院认为】

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向原告邱克伟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98413.38元,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农业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在其欠付的工程款488874.13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邱克伟承担责任。为此,原告邱克伟有事实和法律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与事实不符的部分予以驳回。被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到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1. 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张由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三)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对象问题

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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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2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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