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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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不能起诉解决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不能起诉解决
李国民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对方声称是代为理财,起诉能胜诉吗? 法律知识要点: 实践中,出借人一方只有转账记录在手,没有借条,收款方声称是代为理财,起诉到法院能不能胜诉?目前,线上钱包支付方便,很多人使用支付宝、微信转账,借钱的时候也只是通过线上转账,不会签订纸质合同或者协议等。遇到借款人不还钱,或者遇到诈骗,只有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那这种情况对方如果不还钱可以起诉吗? 答案是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起诉的: 但是只有一个转账记录很难让您取得满意的效果,您需要提供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 转帐记录能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下的证据不同。 1、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的明确信息。 如果双方之间不仅有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转款交流聊天记录,则可以从聊天记录中阐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毫无疑问,此时的转账记录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有力证据。 2、没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实无法确定。 在线上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提及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甚至只有一个转账记录,那么转账记录的证据就非常薄弱。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转移是否是由于贷款关系,也许是出于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记录无法确认债务人。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可以说这是债权人给他的钱。 为了有更大把握胜诉,您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对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微信聊天及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 2、可以去银行调取相关的提款或转账单据。 3、双方交谈时录制的音频,例如在微信、QQ、电话上提及借钱或者确认借钱。 4、确认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即借款时,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候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415000元。为此,杨某某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杨某某称其共计向候某某出借过75万元,均系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候某某由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向原告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多次,上述还款共计33.5万元。候某某对上述款项往来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否认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 庭审中,原告杨某某提交其与候某某的聊天记录,部分聊天记录内容为:2018年6月7日杨某某:要不行柳的钱您回来给她们行吗。候某某:我天天在跑此事,公安、法院。托关系,找路子,想办法加快解决。可以拿出一部分,没问题。等…… 候某某:尽早,但不确定。候某某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与杨某某为代投资理财关系,并提交其与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其与“某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证明其与杨某某在多年间均存在代办投资项目的关系。杨某某对参与上述投资项目予以认可,但主张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针对利息给付情况,杨某某称自2017年6月份之后,候某某就未在给付过其利息,在2017年6月份以后,候某某的所有还款都是偿还的本金。候某某认可其向杨某某支付利息,但主张是杨某某等人是把钱放入其账上,其筹资资金后再进行投资,有收益时也是先转入其账户内,其再将款项还给杨某某等人。杨某某不认可候某某所述,并称候某某告知其如果有闲钱就放在候某某处,候某某核算确定利息,候某某给多少利息其就拿多少。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综合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某与候某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杨某某提出其与候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主张候某某偿还其借款415000元。为说明事实及理由,杨某某提交其与候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为证。在候某某对杨某某提交的全部转账记录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候某某是否存在与杨某某的借贷合意成为本案审查的关键。从杨某某和候某某的款项流转方式和候某某与杨某某的聊天记录来看,候某某认可其具有还款的义务,并向杨某某支付过部分月份的利息,故应认定杨某某和候某某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杨某某与候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和候某某欠杨某某款的事实存在,予以确认。杨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候某某的借款金额为75万元,但2017年5月7日的1万元为其自行确定的候某某应给而未给的1万元利息,因就该1万元的形成杨某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1万元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杨某某向候某某的借款为74万元,候某某尚欠杨某某借款本金40.5万元未偿还。 判决结果 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四十万零五千元; 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候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候某某主张称双方系代为理财投资,但杨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并称候某某每月相对固定的转款即为利息,在候某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款项流转以及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候某某否认双方借款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结合双方转款记录认定候某某尚欠付杨某某的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所以,在民间借贷中,交付凭证比借据更重要。 好了,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法律咨询、交流合作,请加微信:lgm13657081509。原创文章,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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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1 1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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