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民 律师
  • 执业年限: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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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

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
李国民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结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分析 问题提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行为未经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知识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征收、强拆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但该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不经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均系H省某区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并经营果园,其承包的土地被划入当地政府实施的某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因征收不合法、补偿标准低,原告一直未同意搬迁。2019年4月30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承包土地进行强制征收,将原告承包地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将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等附着物强制毁坏。被告强制征收原告承包地未经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未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对原告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制征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赔偿并采取补救措施。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附着物损失赔偿金1645724.5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砸毁室内物品赔偿金538032元,支付原告旧材料损失赔偿金140000元,共计2323756.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972000元,为原告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并履行办理养老保险所需程序和手续。 法院合并审理原告诉二被告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庭审中,经合议庭多次释明,原告明确和坚持的诉讼请求为2019年4月30日二被告对原告土地上的房屋、果树强制损毁的行为和强制征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案是原告提起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诉讼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应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原告提起的确认强制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征收土地行为和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行为,诉讼请求中包含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经庭审中释明,原告仍坚持该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本院对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件另案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赔偿请求包括支付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财产的赔偿金、支付征地补偿费、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支付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等,在上述行政赔偿请求所对应的确认多个行政行为违法诉讼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对原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应裁定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一直坚持主张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在法官释明的情况,固执的坚持己见,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在铁的事实面前必须给予经济赔偿,并无不当。被告则坚持自己不是拆迁行为的组织实施人,并没有对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失,原告诉请被告予以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是当地村委会依据自治方法由集体决定,自行维权的结果,整个拆迁行为被告均没有参与,即使原告存在财产损失,也与被告无关。另外,原告所有的被拆迁范围内的财产(包括房屋、树木及果园)均已经依法清点评估,原告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在原告领取补偿款后,所有权发生了改变,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拆除也与原告无关。原告在明知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依旧长期占用,在收到拆除通知后,拒不腾空占有的房屋,即使因拆除产生损失,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而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败诉的关键原因就是在于原告没有领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征收、强拆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但该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好了,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法律咨询、交流合作,请加微信:13739287269。原创文章,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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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1 2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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