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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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起诉,还能再起诉吗?

保证不起诉,还能再起诉吗?
李国民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保证不起诉有效吗?还能起诉吗? 问题提出:实践当中经常有当事人会在某种特定情景下作出书面的不再起诉、复议等保证。这种保证有效吗? 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准确理解以下法律概念,什么叫诉权? 诉权,从广义层面而言,有程序意义与实体意义之分。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为“起诉权”,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为“胜诉权”,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依法实现其对民事权益的请求。 一般意义而言,诉权仅指上述所称的“起诉权”。 从诉权的程序意义角度来阐释,如果合同中约定放弃诉权,相关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权则彰显了强制效力,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不得逾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边界。 那么预先约定放弃诉权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呢? 以下司法案例已经有法院给出了答案。 1、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在(2019)浙0624民初3611号案件中论证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等同于被告所讲当事人可以约定双方诉讼的范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公权范围,是程序法的基石,任何当事一方均不得对此进行约定(包括放弃或进行改变),即使有该约定也无法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2、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中,蚌埠日报社与于海芳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于海芳向蚌埠日报社提出辞职,签署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中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现向报社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同时,本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案件争议焦点放弃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观点:提起劳动争议的权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诉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对权利的救济还涉及到公权力对社会秩序的调节,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裁判权,这是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的。因此,双方关于排除诉讼权利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诉讼中,蚌埠日报社提供于海芳签名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一份,该申请中载明“本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而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并非同一概念,于海芳签名的申请中关于诉讼权利的约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该约定缺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蚌埠日报社关于于海芳无权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主张于法无据。 上述涉及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尚且不认可自然人放弃诉权的行为的效力,更何况行政诉讼法是典型的公法、强制性规定,调整的是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在法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原则放弃诉权,此类约定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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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2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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