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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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能否阻却被告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

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能否阻却被告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
李国民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能否阻却被告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问题提出: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能不能认定执法人员系依法执行职务,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是否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有关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对被告人一方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该强拆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一、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为执行依法治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统一行动工作,于201685日上午,会同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准备吊车、挖掘机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斗文村拆除卢某3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卢某3及其母被告人肖锐娟等人在现场阻挠,被告人肖锐娟在现场吵闹阻挠拆除工作,致拆除工作无法开展,当工作人员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肖锐娟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被害人黄某1、曾某1、苏某1、吴某1、张某1、黄某2实施咬、踢及辱骂行为,致黄某1、苏某1轻微伤,吴某1、张某1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后因被告人肖锐娟受伤(属轻微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救护车上仍对工作人员邱某1、孙某1实施吐口水、咬、掌掴等行为,其中致孙某1轻微伤。被告人肖锐娟暴力抗拒执法行为致多名工作人员及其本人受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锐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伤,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锐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三、法院认为,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和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本案中,浮洋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仅通过会议形式口头告知被告人一方政府要组织强制拆除,并在三日后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一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在此期间,浮洋镇人民政府未书面催告被告人一方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也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被告人一方,也未进行强拆公告,也未告知被告人一方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此类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性规定,故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一方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该强拆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四、实践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强拆时往往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向被告人出示工作证,没有向被告人表明工作身份。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法义务,未能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避免执法冲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消极、放任和刺激挑衅等行为,致使当事人人难以控制情绪,造成冲突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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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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