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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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合肥-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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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遇到强拆时到底让拆还是不让拆?

违章建筑遇到强拆时到底让拆还是不让拆?
李国民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问题提出: 遇到行政强拆或者强制执行,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或者在倒签文件的情况下,要不要阻止强拆,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裁判要点: 行政执法机关要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不能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在对上诉人王某违法建筑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执法机关没有依法行政,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上诉人虽有以威胁方法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但该强制拆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0日早,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联合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对鼎屏镇北外村五组村民王某、胡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当日早发现被告人王某站在其违章建筑房顶雨棚上,阻止执法人员的强拆工作,其情绪激动,在楼顶雨棚上来回走动,向下乱扔衣物、鞋子等,并要求政府赔偿拆迁费用,否则跳楼与房子共存亡,强制拆除行动被迫停滞。后被告人王某要求与政府部门谈赔偿事宜,政府工作人员就将杨某、罗某、胡某、秦某带至邻水县鼎屏镇政府二楼,双方就房屋拆除问题进行谈判,王某电话中要求对其违章建筑赔偿120万元,胡某方要求赔偿128万元,如果不赔偿,王某就不下楼。当日下午1时许,鼎屏政府工作人员迫于无奈分别支付给了杨某120万元、胡某128万元。被告人王某在得知获得赔偿后,从违章楼顶下来,前后历时7小时许,严重阻碍了强拆执法的顺利进行。杨某方120万元、胡某方128万元赔偿款当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公务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本案中,邻水县住建局于2013年9月1日作出《责令期限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王某对自己的违章建筑于2013年9月4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同时决定书载明: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或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在最长三个月的期间内,上诉人王某均可以行使诉权进行救济,在这三个月的时间内,执法机关应当保持克制,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邻水县住建局在2013年9月5日作出了《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要求上诉人王某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在9月10日进行强制拆除也违背了自己给予的承诺,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期。行政执法机关要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不能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在对上诉人王某违法建筑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执法机关没有依法行政,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水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上诉人王某虽有以威胁方法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但该强制拆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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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2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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